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科研开发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力,加速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获取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从200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扶持重点攻关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用途:1、用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活动,包括培养所需的教学器材、教材、聘请教师及国内外定向考察、培训等费用;2、用于资助具有冲刺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持人,解决科研活动所需仪器、设备等,改善他们的科研开发条件;3、用于由学科带头人主持研究开发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及重点技术推广项目;4、经批准的学科带头人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项专用资金培养的学科带头人是指:具备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重点学科和重点领域的专业知识,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研究、重点技术推广和高科技成果转化,有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潜力的优秀高科技人才。
第五条 培养学科带头人计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才培养规划的要求,提出年度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重点。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现“扶持项目出人才,培养人才出成果”的目标,获取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查确定后,可列入年度培养学科带头人计划,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
1、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科研所、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并正在进行科研攻关的学科带头人;
2、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项目的主持人;
3、列入省级以上重点攻关计划或开发计划的项目主持人;
4、在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
5、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研究、新技术项目推广和高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望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学科带头人;
6、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或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并合同确定毕业后来枣庄工作的毕业生。
第七条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和项目均可申请使用学科带头人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学科带头人专项资金的人员和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保证条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定,确定后联合下达学科带头人资金计划。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九条 本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财政部门先期拨付所确定补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一次补足。
第十条 重点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和扶持的重大攻关项目一经确定,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列支,由项目委托单位或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的研究课题或开发项目,如获得市级一等、省级二等、国家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其研究经费超过补助资金的部分,由下年度的专项资金在限额内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为财政资金,实行跟踪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后续资金,下一年度不再安排新的计划,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确定的人员和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如确需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列入培养计划的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的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商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