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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2-04-11】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关于印发《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规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及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软科学计划是枣庄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围绕枣庄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各级各类决策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全市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本市软科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各区(市)、各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辖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市科技局组织软科学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和发布《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申报软科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项目应符合当年《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二)研究内容应为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研究内容清晰,研究对策可行,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与实用性。
(四)研究方向应对促进枣庄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决策部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有良好应用前景。
(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依托单位应是枣庄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科研机构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二)项目责任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在读研究生(脱产)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经导师同意可通过其受聘单位申报。
(四)项目负责人只限一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项目参加人在同一年度参加的研究项目不超过两项。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研或延期未结题验收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且申报单位已往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照“自由申报、单位推荐、指标控制”的原则进行。软科学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书》,若有合作单位的,须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经费评估等环节。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市科技局可另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或取消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各级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按《任务合同书》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市科技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计划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组及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终止或撤销,经批准后可延期、终止或撤销。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在项目任务合同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软科学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市科技局按《任务合同书》进行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结题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同时要求科技成果鉴定的,应向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软科学计划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结题申请。重新提出结题申请时间超过半年或两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被终止研究计划的项目责任人及同一年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计划的项目依托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市软科学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若存在抄袭、数据失真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项目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等结果证明,追回已资助的研究经费,项目责任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计划,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鉴定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市财政从当年市级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项目经费的资助。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研究。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费用采取一次审定、结题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从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行“以奖代拨”。项目按《任务合同书》要求如期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按照年度计划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指标择优予以经费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课题制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结题时,项目依托单位应如实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向市科技局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并在项目结题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提交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枣庄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三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形式促进软科学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
第三十四条 成果完成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