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登记范围
枣庄市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2.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3.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三、登记流程
从2026年开始,我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启用在线版登记系统(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https://cgdj.tech110.net/),具体流程如下:
1.成果完成单位向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或市科技局申请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
2.成果完成单位登录系统,通过“成果信息录入”模块填报成果相关信息,以附件形式上传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通过“成果信息维护”模块将成果上报。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将登记成果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1,以下简称公示函),将Word、PDF件报送至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部门邮箱(联系方式见附件4)。
3.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登录系统,通过“成果信息维护”模块审核成果相关信息,并在系统完成提交。
4.自选项目中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评价报告,由成果单位提交、盖章后,将扫描件报送市科技局指定邮箱。
5.市科技局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将公示函以及自选项目中市科技局盖章的评价报告扫描件提报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成果登记材料开展复核,在系统批准登记号。
6.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部门已分配账号,有关单位部门的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可向市科技局单独申请。
四、填写要求
1.以应填尽填为原则。
2.成果概况、成果立项、成果评价情况须详实填写,不得有漏填项。
3.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按照成果实际情况填报。
4.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成果完成人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评价证书内容(鉴定意见必须填写)须填写详细完整。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
五、其他要求
1.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科技成果登记质量。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保登记的科技成果真实有效、分类清晰、信息完整,为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统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打好基础。
2.突出重大成果,优先推动可转化成果登记。要充分挖掘重大成果和对转化有需求的科技成果,相关成果优先登记,同时通过枣庄科技大市场、山东科技大市场进行推介展示,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3.发挥机构优势,委托社会评价组织全程服务。要充分发挥社会评价机构在把握市场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优势,在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含自选项目)的评价时,同等条件优先委托社会评价机构进行成果评价,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培育高水平社会评价机构。
4.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事中事后管理责任。科技成果登记实行常态化申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部门积极谋划组织报送工作。市科技局将采用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登记失实、违规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电话:0632-3312836 8079970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