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 2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严重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 |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