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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21-09-27】  【作者:zzst】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机制创新、引领发展”原则,面向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履行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产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骨干企业、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枣庄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3.拥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

4.创新组织能力强,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和团队。

5.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第八条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建设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年。

5.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年。筹建年后进行评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筹建期满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

员会、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1.理事会(董事会)由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

2.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3.中心可以组建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设立建设发展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中心成果转化和项目投资。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独立运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申请可以直接牵头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

3.创造性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政策,赋予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

4.立足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极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从批准筹建次年开始,中心每年2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评估后,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1.评估合格的,支持中心承担市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计划项目。

2.升级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科技资金给予 50 万元以上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间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