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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22-03-22】  【作者:zzst】    【 关 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枣庄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机制。

第六条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支持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统筹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通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条件要求,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二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写《枣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枣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枣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枣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应当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研究课题应规定研究期限,由市重点实验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要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牵头或参与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针对性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市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4月底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三十四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优秀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直接评为优秀。

第三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枣庄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