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山东省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日期:2010-08-13】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咨询人员素质,规范咨询行为,加强优秀咨询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推动我省咨询业向职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咨询专家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行业协会对富有经验的优秀咨询人才进行职业技能和信誉认定后,授予的职业身份和职业信誉称号。
    第三条  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服务业绩和履行职责的效果。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咨询企业、咨询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咨询部门从业的专职、兼职咨询业务人员(含离退休后受聘于上述单位直接从事咨询业务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注册认证。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管理和指导全省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工作,委托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协会成立省注册咨询专家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造诣较深的咨询专家、咨询企业家、咨询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协会秘书处为认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申请注册咨询专家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从业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从事咨询业务资格的企业、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咨询工作经历,咨询业绩显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从事《咨询服务范围》所列业务内容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咨询业务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处理本专业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4. 在咨询业务活动中取得良好的业绩,主持或作为主要咨询人员完成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咨询项目;
    5. 遵守咨询业行业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咨询业绩突出或对山东省咨询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咨询专业人才,经省辖市科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可破格参加认证。
   第八条  协会在省内外聘请少数咨询业绩卓著、造诣较深、知名度较高,为我省咨询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咨询专家,为特聘注册咨询专家。
    第九条 注册咨询专家认证程序:
   1.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2. 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
   3. 认证委员会评审;
   4. 主管部门审批;
   5. 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山东省注册咨询专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条 《山东省注册咨询专家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与项目投标及从事咨询市场活动的职业资质和信誉凭证。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专家有以下义务:
    1.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
    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所提供的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3. 坚持信誉第一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注册咨询专家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由协会对其执业情况和咨询业绩进行审核,合格者再次予以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证委员会确认,取消其注册咨询专家资格,并收回其证书: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咨询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2. 在咨询活动中,因本人失责而造成重大损失;
    3. 在执业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
    4. 离开咨询业务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施行。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