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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3-11-20】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以科技为支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市财政设立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枣庄市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转化和应用,能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支柱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对其他区(市)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支持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项行动由市、区(市)分级管理,市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区(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区(市)区域特色和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市)及重点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试点区(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包括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和项目预算。各区(市)要将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同时上报。
第八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申报专项行动的区(市)应当由区(市)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区(市)政府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区(市)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
(三)申报区(市)上报《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时,区(市)政府要正式行文并附区(市)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
第九条  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区(市)政府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件3),正式行文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各区(市)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后进行批复。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区(市)政府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市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投入,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区(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的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市财政将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区(市)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继续实施专项行动,也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户、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引导农民和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品种。
第十七条  市及区(市)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试点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安排用于国家级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管理;省、市和区(市)政府安排用于省级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按照《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市和区(市)政府安排用于市级试点县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按照《枣庄市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