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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16-06-14】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枣庄市科技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科技创新(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设计与制作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的规划设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面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编号唯一,并加盖枣庄市科技创新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兑现。

二、创新的使用范围

创新限用于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领企业发生的科技研发经费支出。

科技研发经费包含开展科研开发、产学研对接、技术咨询、公共检测等科技创新活动所产生的试验外协费、产学研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材料设备费、使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等。

其中,试验外协费是指在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测试、检验、带料外加工或协作进行试验及加工等费用。

产学研合作费是指为解决研发中技术改进升级、方案设计等问题,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购买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创新服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委托或与其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材料设备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费用,企业研发过程中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支出。不包括日常办公耗材、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使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是指利用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样品检验、技术测试、质量验证、公共检测技术培训等产生的费用。支持企业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科研开发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在创新支持范围。

三、创新申请与发放

创新向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发放,要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申请创新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发布受理创新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促进中心。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①科技创新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相关其他证明材料

()发放

1.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制汇总表,报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促进中心将拟发放名单与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2.促进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企业进行登记,发放创新,创新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不能转让、买卖。

3、在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创新发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的企业,不再重复发放。

四、创新兑现

()兑现额度

科技创新兑现时,兑现额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创新的额度;其中,企业研发过程中购买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支出最高不超过创新申请兑现金额的50%

()兑现程序

1.创新兑现申请材料随时受理,分批审核,集中兑现。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与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促进中心。

2.促进中心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企业不能按时完成的,按自动放弃兑现处理。

3.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兑现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材料有异议的,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察。促进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填制汇总表,报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4.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交促进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后,形成科技创新兑现意见。

5.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兑现意见及企业收据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兑现资金。

()兑现材料

企业在创新的有效期内按相关通知要求申请兑现。申请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1、科技创新兑现申请表

2、研发活动相关的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支出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3、研发工作实施总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实施情况、创新点、效益说明等)

4、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合同、合作协议、检测报告、测试报告、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5、创新原件

提交的相关支出凭证有效期以创新申领日期之后、申请兑现之前票面日期为准。

五、创新监督与绩效评价

对创新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对骗取创新的企业,注销其创新,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各类科技资金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