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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编辑日期:2016-09-28】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转型振兴,推动城市转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优势产业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示范带动全市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二、发挥企业投入主体作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经费逐年递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达到5%、3%以上;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要高于5%,并逐年增长。
三、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专项资金,引导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建设,给予金融贷款优惠、财政贴息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四、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符合《山东省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鲁政发〔2010〕22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法定的缴款期内分期缴纳。
五、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认真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快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凝聚创新人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七、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研发机构,选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八、重视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在支柱产业中精选高质量的专利技术,每年重点推进5至10个重大专利项目的实施转化。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实施企业“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依托骨干企业、重大创新平台和项目,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凝聚工程。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枣庄市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企业在开展自主创新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区(市)、部门、企业之间的工作联动和配合,形成有利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到项目承担单位督查研发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确保科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的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严格区(市)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