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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9-28】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按其功能一般划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鼓励各区(市)、高新区依托自身条件建设孵化器。鼓励多途径创建孵化器,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鼓励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
第三条 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经认定的孵化器负责对本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组建的孵化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
(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孵化器宗旨及内涵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三)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综合型孵化器一般应达到2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一般应达到10家以上;
(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科技、融资、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创业辅导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综合型孵化器不得低于6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得低于70%;
(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每年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八)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对发挥作用好、创业培育能力强、孵化企业创新活跃的新型孵化载体(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网上创新工厂等为代表的创业孵化新业态),不唯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根据其孵化和服务绩效,择优纳入市级孵化器支持范围,并支持其申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进入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且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到5年的企业;
(三)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主营业务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或符合枣庄市产业发展方向;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孵化器,应先向所在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和措施等;
(二)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六)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七)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颁发“枣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并作为科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当年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对连续2年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须按国家、省、市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按其建设水平和规模,给予一定专项建设补助经费。未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原则上不考虑推荐申报上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按照《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枣发[20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创新转型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5]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发展,对我市重点推进的“265产业集群”,鼓励各区(市)、高新区依托产业示范基地,围绕自身产业基础和孵化链条需求组建其专业孵化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一器多区、分类集群模式培育认定一批主导产业专业孵化器,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升级。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孵化器内的科技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建设;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在孵企业优先获得科技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全市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工作,引导和支持全市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各区(市)、高新区要将孵化器建设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为孵化器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的,取消其“枣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及标牌,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