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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9-28】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技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申请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认定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以及最新《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八)企业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九)由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或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五条 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不定期分批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申请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说明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花名册;
(四)企业上年度、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研究开发费用专项说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专项说明;
(五)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或先进技术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或独占许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证明,检测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及企业拥有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涉及环境污染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证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等。
第六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报《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注册所在地区(市)、枣庄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书面申报材料推荐至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
(三) 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7日后,予以认定并颁发“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只须提交《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第四章  服务及管理
第九条 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已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先申请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创新劵、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项目,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度统计制度。企业在每年2月底前须向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报表》,未按时上报年度统计信息的企业,将在枣庄市科技网站通报,通报后一个月内未补报的,取消其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变更经营范围、并购、重组、迁移、歇业等)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情况取消其资格或重新申请认定。变化后不及时报告的,终止其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名的,由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有套取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科技经费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十四条  参与枣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