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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院-枣庄”产业技术研发联合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9-28】  【作者:zzst_gov_cn】    【 关 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山东省科学院-枣庄”产业技术研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院地联合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地联合基金由山东省科学院与枣庄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山东省科学院每年出资200万元,枣庄市政府每年出资300万元,连续三年支持枣庄市重点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三条 院地联合基金用于支持山东省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与枣庄市境内注册企业协同在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开展的技术联合创新、成果的定型、技术转移转化相关项目。
第四条 院地联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引导性、公益性、市场化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地联合基金由山东省科学院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枣庄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并牵头成立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院地联合基金”管理办法;
(二)发布“院地联合基金” 项目指南和年度支持重点;
(三)组织“院地联合基金”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计划下达、合同签订及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院地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院地联合基金中心负责院地联合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院地联合基金中,省科学院资助的资金拨付承担联合基金项目的院属研究所,枣庄市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承担联合基金项目的枣庄市相关企业。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预算书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场地、设施、人才等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院地联合基金项目经费要求单独设账,按照科技项目相关支出范围专款专用。
第十条件  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研究并统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统一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下达院地联合基金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院地联合基金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与山东省科学院、枣庄市科技局、枣庄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省科院院属研究所与企业合作协议;
(三)企业支付省科院院属研究所费用凭证;
(四)其他相关附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五条  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实施的进度情况和有关总结。项目合同到期后,承担单位要向院地联合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无故不能按期验收或经延期仍不能验收的,给予撤消立项处理。对于撤项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划拨资金。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院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枣庄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枣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