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5-08-28】  【作者:zzst】    【 关 闭 】

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5828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19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2024〕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枣庄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

第三条  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统一部署、同步开展,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工作应当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放管结合、尊重规律、绩效导向、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由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以下简称法规科)统筹实施;各业务主管科室(含受委托承担部分项目管理任务的局属事业单位,下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项目开展监督。

第六条  法规科是市科技局项目监督的牵头科室,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全流程合规性的监督,并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开展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统筹项目监督工作,拟定年度监督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组织管理是否按相关政策制度执行,以及工作组织程序是否科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项目管理职责,抽查责任落实情况;

(四)统筹并指导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对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过程中的违规失信举报问题统筹开展核查处理;

(五)强化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主管领域项目的日常监督,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管理制度,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其中,明确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分工和责任主体,强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提出项目年度监督需求,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科研诚信等要求;

(三)指导并监督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履职,督促落实保密制度、回避规则和科研诚信等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核查,提出相关建议并监督落实;

(五)配合法规科开展相关项目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处理措施,抓好问题整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源头监督,应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实施本系统或本级监督工作计划;

(二)开展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格前置审查,以及项目申报、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等组织实施全过程材料的初始审查;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监督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风险隐患;

(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相关项目监督工作,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失信问题进行核查处理,记录并汇交相关数据信息,督促开展问题整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经费管理,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

(二)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风险隐患;

(三)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对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主动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开展相关项目监督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落实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整改。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资金核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委托协议开展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并监督评审(咨询)专家履职;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及管理中选用的评审(咨询)专家遵规守纪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法规科、业务主管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年度监督需求,由法规科统筹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监督任务分为重点监督任务和一般监督任务,每年选取2个专项为重点监督任务,进行全链条式监督检查;其余项目为一般监督任务,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指南编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指南编制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

(二)论证和发布是否科学规范、充分完备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申报渠道是否通畅;

(二)申报程序是否规范;

(三)申报条件和时限是否符合计划管理规定;

(四)申报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五)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工作方案(标准、方式、流程等)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公正;

(二)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的行为;

(四)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五)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合同书是否按规定签署;

(二)是否按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过程管理程序是否科学规范;

(三)重大事项调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科学合理;

(四)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到期未按规定验收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科学规范;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结果(意见)是否科学公正。

第十七条 专家遴选方面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等各环节专家遴选程序是否合理规范;

(二)专家履职是否公平、公正;

(三)专家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规则和诚信廉洁等要求。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监督、举报核查等方式。

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是指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立项、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类科技活动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督。原则上对年度重点监督任务全流程采取现场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是指通过实地走访、飞行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对随机抽取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关键环节、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对年度一般监督任务、立项满1年的在研项目等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是指每年选择部分项目,对项目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个专项检查中具体检查项目抽取覆盖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二条  举报核查是指对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等环节中接收到的涉及科研诚信或工作组织管理等方面问题提出的异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工作方案和科技活动通知等材料送法规科备案,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督工作结束后,法规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监督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整改建议和重要事项记录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反馈监督对象。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意见(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督意见(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和申诉申请。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市科技局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市科技局应牵头推动与省科技厅、主管部门等之间的监督数据共享汇交,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实现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制度,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且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确属探索性强、应用价值高和研发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并且承担人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可正常结题,不影响其科研信用和日后承担财政科研项目资格。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第三章相关规定的,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处理措施。

对于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市科技局将违规失信事实反馈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

第三十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涉及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应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相关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视情节作出取消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咨询资格、不予纳入市科技专家库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局负责的科研项目、团队、人才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计划申报(承担)单位视情节作出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结余资金或已拨资金、撤销市科技局授予的科研平台资格、资质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局负责的科研项目、团队、人才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存在的违规或违约行为,取消其三至五年承担市科技局授权的科技服务资格以及项目管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监督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到监督意见或整改通知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对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失信行为处理情况。

市科技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回头看”,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处理违规失信行为不到位的,将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直至整改完毕。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监督意见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作为资源配置与计划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的科技人才项目和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与奖励推荐、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原《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枣科字〔202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