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科技人员开展研发活动,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赋能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7日
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充分发挥科研自主权,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政策引导类科研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83号)、《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枣科字〔2025〕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以下简称引导类计划)作为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通过科技创新与技术引领,在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生命健康、节能降耗、社会管理、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升级等民生公益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引导类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软科学、工业应用技术、农业应用技术、惠民公益技术项目。枣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 按照“简政放权、总量控制、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引导类计划以政策引导为主,项目资金自筹。对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引导类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立项监督、定期抽查、项目验收等总体协调管理工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高校院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以及驻枣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遴选、择优推荐、项目管理与验收、成果管理与服务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可联合合作单位落实项目资金以及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按期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等,项目评审和验收等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七条 引导类计划项目重点任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科技工作要求,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社会民生和行业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升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重点支持领域:
(一)软科学:“强工兴产 转型突围”“6+3”现代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技术预测与产业创新、科技合作、科技人才、创新载体、产教研一体化融合发展等专题领域的研究课题;支持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等社会发展和民生科技、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应对领域的研究课题;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建设、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支持滕州、山亭发展”“县域、镇域经济研究”等方面的区域创新专题领域的研究课题;支持教育、文化和科技融合协同创新领域的课题研究。
(二)工业应用技术:我市“6+3”现代产业体系,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工业母机和太阳能、氢能、储能、生物质能等领域新能源技术;高端化工、高端装备、医用材料、新能源等标志性产业链新材料技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深海深地深空等未来产业领域技术。
(三)农业应用技术:粮食作物、蔬菜、林果、花卉、畜禽、水产等良种选育、种养加技术研发;石榴、马铃薯、甘薯、枣、樱桃、玉米、食用菌等农业特色产业链技术;智慧农业、农业农村减排固碳技术;各级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内区域特色产业技术;立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科技成果示范、转化。
(四)惠民公益技术: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资源环境方面的绿色低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运河保护、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河湖长制、城镇化发展、气象服务等技术;人口健康方面的人口与健康、健康枣庄“十大行动”、中医药发展等技术;公共安全方面的国家安全、交通强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应急、消防、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应用技术。
(五)其他事关民生发展的创新领域技术。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引导类计划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枣庄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研发或推广工作。驻枣单位和设有技术岗位的行政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三人,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课题组研究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相关支持政策和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为项目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需要落实科研经费,确保项目任务按期完成。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熟悉该题目所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和科研水平及前期工作基础,并能在任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每个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牵头或参与(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前三位参与人员)申报一项引导类计划项目,且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及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不得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项目承担单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科技创新规划要求,每年组织编制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集中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成立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五名,技术专家不少于三人,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中约定考核指标的95%以上,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全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或完成任务书中约定考核指标的70%以上,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项目在项目验收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未按任务书约定要求提交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项目验收的。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全部验收资料审核收集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由市科技局核发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抽查,对实施进度慢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对实施效果差、弄虚作假的项目予以终止,对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单位,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一年的项目申报资格;未通过项目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引导类计划各专项任务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