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7日
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是市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开展与民生和社会事业密切相关的公益性科技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可持续发展专项、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工业应用技术、农业应用技术、惠民公益技术)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科技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科技合作等任务。枣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任务类别进行适当调整。政策引导类项目按照《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根据各项任务特点和需求,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和揭榜制等方式产生,综合运用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突出年度绩效评价、关键节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务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管理和规范性等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第七条 市科技局推进科技管理数字化转型,探索建立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预算申报、项目评估和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以及驻枣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征集推荐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推荐申报项目,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提供项目管理相关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等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全市重大创新需求,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同时根据项目特点按需确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凝练形成。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专项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具体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枣庄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支持省内外优势单位联合枣庄市相关单位共同申报实施。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均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
(二)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三)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市科技局有关项目限项规定,且无其他限制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区(市)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员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等开展形式审查,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评审,主要围绕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经费预算等方面开展评审。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建设要求,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或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科技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阶段性评价或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未实行单独核算的,经市科技局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和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产出重大成果等做出判断。未通过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须根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作出调整的,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批复。
(二)一般调整事项。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批复执行。具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项目验收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九条 验收评价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标准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同步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科技报告(技术报告)、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验收评价申请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后,组织高水平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重大应用价值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所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度不低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75%,产出较大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较高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三)项目在验收评价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验收结论为结题。
1.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但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不符合优秀或良好情形,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四)项目在验收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项目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3.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验收评价材料的;
4.提供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对技术成熟度、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数据故意夸大或造假的;
5.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6.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验收评价的。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加强项目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国家、省、市保密、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应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 R&D Program of Zaozhuang city,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优先在枣庄市内落地转化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按计划拨付全部结转经费,结余资金留归原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结题的项目,按要求收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用于项目实施,经专家论证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证实的,不予追回;经查证不属于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以及剩余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予以追回返还。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实施和绩效、验收评价以及专家遴选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
第四十条 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一)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项目滚动支持、择优(定向)委托遴选等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1.对有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不予纳入科技专家库等处理。
2.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3.对未尽职履责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市科技局将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履责情况作为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4.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人员,视情节作出批评教育,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枣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枣庄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任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